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双高计划”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省级“双高计划”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院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5 号)、省教育厅《“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院和专业群建设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双高计划”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高资金”是指省财政投入资金、学院举办方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以及学院自筹资金等,主要用于打造人才培养高地、创新服务平台、特色专业群、“双师型”教师队伍和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校园文化水平、服务发展水平、学院治理水平、信息化水平、对外交流水平等 10 个方面。

第三条  双高资金按照“学院统筹,任务导向;专款专

用,绩效管理”的原则,实施绩效监管、阶段评价、动态调整。

第四条  “双高计划”项目建设领导组对专项资金的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五条 双高资金要根据项目预算,结合建设实际,逐年编制项目年度预(决)算。项目年度预(决)算纳入学院年度综合预(决)算。

第六条 各项目组负责人是“双高计划”建设任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教务部负责审核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剂(整)的,在“目标不降、任务不变,预算总额不变”前提下,遵循“次要用途向主要用途调剂(整)”“同类或相近经济事项间调剂(整)”原则。由教务部提出预算调剂(整)书面申请。申请应当明确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理由、项目和金额。同一建设项目任务间预算调整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下同)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方可调整。预算调剂(整)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或核准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双高资金预算原则上应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双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按照“双高计划”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综合考虑“双高计划”任务需求和阶段性目标,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管理,量效挂钩。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双高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计划任务书执行。每年由各项目组提出资金分年度用款计划,由财务部统筹平衡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和中期财务规划,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一条 双高资金支出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支付,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

第十二条 双高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项目支出报销流程遵照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双高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用于构建“双高计划”建设项目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设备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设施、仪器、信息系统构建费用,对现有仪器设备、网络平台等进行升级等发生的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耗材等费用。

(二)维修(护)改造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场地改造、固定资产维护修缮发生的人工、材料、零星土建等费用以及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公务支出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等费用。所涉费用分别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会务费管理办法、培训费管理办法、“三公”经费和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委托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办理委托业务的费用,如项目论证、评审、指导费用。

(五)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外单位合作交流以及邀请专家技术支持、科研启动等相关费用。

(六)人才引进和培养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高水平师资队伍的培养、引进及专家业务论证咨询和指导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院内人员绩效支出。

(七)科研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研究开发等需要支付的资料费、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费、知识产权顾问费、课题配套等各项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与项目实施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 双高资金用于资产配置、电子政务、维修改造、政府采购等支出的,严格按照《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做好事前论证测算,经审核通过后统筹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或学院采购程序,依据合法合规的合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项目资金实施的修缮改造类项目,需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合同规定支付款项。

凡使用双高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双高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不得用于豪华或超标准修缮维护与改扩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安排与双高计划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安排政策规定不允许开支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双高资金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双高计划”建设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合规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首先由各项目组自评,“双高计划”建设项目领导组对自评结果开展复评考核。根据有关政策和上级部门要求,必要时还要进行财政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下达到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学院“双高计划”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各项目组自评、学院复评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项目组自评应由项目组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评价”。学院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项目组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地方部门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双高计划”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的要求;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期限分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

第二十二条 评价对象包括纳入“双高计划”建设所有项目支出。学院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重大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实现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二十三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评价指标是指项目设立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评价指标的权重确定,原则上按国家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统一设置。单位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三)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四)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五)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六)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七)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指导各项目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教务部督促各项目组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督促各项目组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组按照要求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价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财政评价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和需要进行评价,为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学院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组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学院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要求向学院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学院财务部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院内控制度,确保“双高计划”建设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并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或收回外,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机构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若遇与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为准。

第三十七条 高资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度到2023年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项目终结后该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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