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晋财行[2016]7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出差乘坐飞机有关规定的通知》(晋财行[2019]41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9]98号)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临时到太原市区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各部门、单位安排教学事务出差时,需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师外出培训申请审批表》(附1);安排非教学事务出差时,需事先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请示卡》(附2),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差。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公务出差审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太原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高铁、动车、公共汽车等;其他人员选乘飞机的,由院长审批;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对应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原则上应按照等级乘坐相应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院长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 凡公务出差需要购买机票时,必须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公务机票,也可购买票价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的国内航空航班机票,但应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和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打印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内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附3)执行。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三条  厅局级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采取标准内据实报销的办法,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有效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为:西藏、青海、新疆按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如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出差人员按照对外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暂时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可按照不超过本单位职工用餐标准的1倍交纳;接待单位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标准应控制在每日餐费100元之内,分别按照早餐、午餐、晚餐不超过20元、40元、40元的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宾馆、饭店免费提供早餐的,不再交纳早餐费用。

第十八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参会人员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

参加会议或培训期间,举办方不承担就餐费的,需提供缴纳餐费的合法票据,可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在太原市区公务,午餐晚餐不能按时回家或者回工作单位食堂就餐,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餐可按照40元的标准报销误餐伙食补助,同时提供就餐凭证以及分管领导签字的外出事由审批表(附表4)。

第二十条  出差当天往返、公务超过半天的,住宿费可在不超过当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内凭发票报销,按规定报销当天城市间交通费,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包括机场大巴在内的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全程自带公务用车或者租用车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自带公务车只负责接送的,接送当天不领取市内交通费,其他时间按差旅费规定领取。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按照每人每小时10元的标准交纳(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短时间、短途提供交通工具的,也可按照不高于当地出租车或网约车标准交纳。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参会人员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如举办方不承担该笔开支,市内交通费按照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要严格履行报销审批程序,并如实提供以下原始票据:

(一)“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或“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会议费报销单”;

(二)参会或培训的相关文件;

(三)《山西药科职业学院请示卡》或《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师外出培训申请审批表》;

(四)原始票据主要有:

1.“住宿发票”和“住宿电子流水票”,并注明住宿旅馆名称、住宿天数、单价、金额等;

2.城市间交通费票据;

3.订票或签转、退票费票据;

4.交通意外保险费票据;

5.未经审批乘坐飞机时,需提供12306网站的火车票价截图;

6.飞机票未通过公务机票网站购买,需提供在其他航空网站购机票时的网页截图和政采机票管理网站的网页截图等资料;

7.会务费或培训费发票等;

8.外出事由审批表及就餐凭证。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按照以下情况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或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对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或出差人提供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二)住在自己或亲友家中,或者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各类差旅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销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第七章  其他特殊事项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八条  经学院党委批准,到太原市区以外实习、挂职锻炼和参加专项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其余时间每人每天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领取生活补助,不再按照差旅费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援疆和参加全省安排的到基层锻炼、乡村振兴工作队等专项工作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发生的签转、退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外出参赛(包括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体育比赛等)和假期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举办或协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活动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带队教师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相关差旅费,学生可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四等舱、普通汽车,住宿费参照附3“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原则上2人或2人以上一间。伙食补助每生每天50元。参赛学生市内交通按照往返各一天计发,每生每天补助10元,其余学生不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主要包括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始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等。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药院财字〔2017〕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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