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公车燃油费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晋财库[2013] 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在职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持有、保管和使用,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由财务部统一组织申办,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为学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合同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开卡时由学院教职员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登记表”,由发卡行审核确认。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公务卡由学院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第五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补办成功后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进行公务卡信息变更。
第六条 每张公务卡原则上的信用额度为1万至5万元(人民币)。当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出需要时,由持卡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批后,通过财务部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第七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八条 凡列入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目录 |
说明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机票、火车票支出等。 |
4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中境内住宿费、机票、火车票支出等。 |
5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
6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会议用品购置支出等。 |
7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8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9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的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0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支出等。 |
11 |
其他交通费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2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的但适合采用公务卡结算的广告宣传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等。 |
第九条 持卡人一般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凡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3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部分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以上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报销,一般通过银行POS机刷卡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学生的票据报销暂时可以使用银行卡。 涉及学生活动支出的经费,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但因学生无法办理公务卡的,原则上1000元(含)以上的支出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结算;1000元以下的支出通过银行卡方式办理结算。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十个工作日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对应的报销发票。持卡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并会同发票一起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不慎遗失公务卡消费凭证,须自行补办,无法补办的须向财务部提供书面说明,包括持卡人姓名、持卡人卡号、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金额、报销金额等,财务处查询核实后方可予以报销。利用第三方绑定公务卡支付无交易凭条时,须提供持卡人姓名、持卡人卡号、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金额、报销金额等。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财务部提供持卡人交易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向财务部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相关借款。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通过公务卡系统进行还款结算;不予报销部分由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还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院不予报销:
1. 使用公务卡报销事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3.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单(pos机小票)不符的;
4.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5.持卡人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持卡人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7.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处更新备案,导致财务处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晋药院财字(〔201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