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维护学院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是职业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教学系部及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增强收费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同时也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第三条 学院按学年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收取。

第四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的非教学服务而取得的合理性收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英语等级考试费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变相或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五条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及教师的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以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的费用。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教材费、毕业生图像采集费、家属院水费、电费、暖气费等。项目服务部门和财务部对代收费金额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第六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基本规定和成本补偿原则。

第二章  收费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财务部是学院收费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各类费用的收缴、核算、统计和信息通报。

第八条 学生学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2000年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标准执行,未经批准,学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另立名目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学院各类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财务部在收费时必须开具合法的票据。收入必须纳入学院统一核算,及时足额将学费、住宿费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依据相关规定核算和上缴。

第十条 学院收费部门为财务部。对于一些专项收费或代收代缴费,财务部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收取。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做好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及时将助学贷款学生相关信息通知财务部,把学费收缴和助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二条 教务部负责按时将全日制学生退学、休学、转专业等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部。继续教育部负责及时将函授学生录取、退学、休学、转学等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部。

第十三条 各教学系部具体负责学费收缴工作的落实,加大收费宣传和学费收缴工作力度,组织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财务部为各教学系部负责人匹配相关权限,各教学系部负责人可登录缴费系统查看各自系部学生缴费情况,对未按时缴纳学费又无正当理由的欠费学生负责催缴。

第十四条 财务部分别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汇总学生欠费情况并将欠费名单发到各系。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全日制新生收费程序:根据招生录取工作情况,学生工作部应及时提供录取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班级、公寓分配等相关信息。财务部积极与银行联系为学生办理银行卡、规范缴费流程,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根据通知书(入学须知)的缴费标准和流程,在开学后两周内一次性缴清第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无特殊情况,凡未足额缴清费用的新生,学院视具体情况暂缓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函授学生学费原则由主校收取,继续教育部按学年及时联系主校将返还学院部分及时收回学院。

第十六条 在校往届生学费收费程序:学生须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在收费系统一次性缴清各项费用。复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按复学后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教务部须在每年开学两周内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据以在收费系统变更学费标准。学生宿舍调整时,学生工作部须在每学期末书面通知财务部,据以在收费系统变更住宿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收费程序:学院拟收费的部门应在确定收费日的一个月前,向学院提出拟收费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收费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报告)、开展范围、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书面申请报送财务部。财务部依据各部门书面申请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八条 学院将依法保障和维护缴费对象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缓、减、免、退费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章所提到的学生指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十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的,由学生本人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提交“缓缴学费申请”,经该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审查核实并签署是否同意缓缴、缓缴期限等明确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将缓缴通知书送财务部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缓缴人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3%以内。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执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具体资助标准执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教务部及各教学系部,按各自工作职责,将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调宿舍以及学生办理缓缴学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务部,以便及时调整学生缴费情况,准确做好学费的收缴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缓交学费: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的;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三)有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退学退费的规定:学生报到入学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根据其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费用,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退还费用=所收取学费及公寓费-所收取学费及公寓费÷10×实际在校学习时间。

其中,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照在校自然天数计算,不满半个月者,按半月计算扣除;满半个月不满1个月者,按一个月计算扣除。其余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于因受学院处分而退学或被学院开除的学生,一律不退学费、住宿费。其余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休学、停学与复学缴费管理的规定:休学、停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转学学费的规定:从外校转入学院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收取全年费用,第二学期转入的收取半年费用;对于从学院转到其他院校的学生原则上不予退还学费、公寓费等;对于未交清相关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责任及考核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费是学院事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及时足额收缴直接关系到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学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做好收费工作。

第三十条 每年年底学院将对各系和继续教育部学生学费收缴情况进行量化考评,纳入学院年终绩效考核。

全日制学生收费考核:收费率达100%,考核加分2分;收费率在98%至99%之间(含98%、99%),考核加分1分;收费率达98至95%之间(含95%),考核不加分;收费率低于95%至90%之间(含90%),考核扣减1分;收费率低于90%,考核扣减2分。
   函授学生收费考核:收费率达99%(含99%),考核加分2分;收费率在97%至99%之间(含97%),考核加分1分;收费率在97至95%(含95%),考核不加分;收费率低于95%至90%之间(含90%),考核扣减1分;收费率低于90%,考核扣减2分。

第六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晋药院财字(〔2012〕51号)《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晋药院财字(〔201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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