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学院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学院财务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收取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票据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票据,是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部是学院各类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开具、保管、核销(数据上报)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对各类票据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对学院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院使用的票据可分为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两类。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山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税务票据主要包括《山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财政票据

根据学院经济业务性质不同,财政类票据适用范围如下:

1.《山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适用于学生学费、住宿费等项目收费;

2.《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适用于学院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暂收款项(如质保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代收款项(如教材款、水费、电费、取暖费等)、纵向科研项目开发、研究和协作等不作为学院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业务行为等经济活动;

(二)税务发票

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以及税务有关规定,提供下列服务时需开具山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科研活动中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收费以及科研课题费、课题调研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等应税收入;

2.向其他单位提供各类培训、讲座或其他教育辅助服务等有关经济活动;

3.收取房屋出租、出借等其他收入。

第五条 按照两大类票据适用范围,同一经济事项只能按其所属经济业务性质选择适用一种票据,不得重复开具。

第三章   票据的申领和开具

第六条 财务部按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票据管理,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负责向财政或税务部门申领有关票据,应按规定保管票据,保证使用票据的安全、完整。涉及多人开具票据的,应在票据系统中设置相关权限进行管理,根据实际用途和需求量分发。

第七条 资金已到学院账户,开具票据时,需提供银行到款单(财务部出纳提供)和开票信息(付款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资金未到学院账户,可预借票据。票据预借仅限于学院在编在岗(含人事代理及长期聘用人员)教职工本人办理,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书面授权委托其他人员(校内教职工)办理。预借票据需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票据金额、原因并附相关合同、协议等复印件,经财务部部长和分管财务院长审核后开具。

第九条  预借票据后经办人应督促对方单位妥善保管票据并及时按期付款,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预借票据的相应经费6个月内不能到账,经办人应及时将票据退回学院财务部。逾期未到账且不退回发票,借票期限超过1年的,从经办人工资中扣回。

第十条 财务部应按票据的适用范围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收费项目,应向山西省财政厅请示申请,未经申请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开具票据收款。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串用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用票据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开具票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并按照票据列示项目,将收款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逐栏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因填开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的票据,应在票据系统中将相应的票据按“冲红”处理。发票因对方单位的原因退回作废的,需由对方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 票据使用人必须遵守内部控制管理规定,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基本要求,指定由收款和入账不相关的专人负责票据管理,负责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票据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收取款项要有依据,对收费项目不明、收费标准不符、收费内容不实的,不得开具票据。票据开具时,经办人应认真核实票据填写信息,如有差错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电子票据要按年度进行集中备份管理,年度终了后十日内由票据使用人将当年数据导出后拷贝到专用的移动硬盘和电脑里进行保存。日常工作中也要及时备份数据,以免因系统故障将数据丢失。

第十七条 财务部要加强票据管理,对申领的票据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五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八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应由财务部部长审核后方可在票据系统中进行数据上报核销票据。如遇数据上报后被退回需要整改的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认真进行整改后重新进行数据上报核销票据。

第十九条 票据应按照年度使用,定期核销。票据管理员应定期清理票据库存、申领及核销情况。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在各项检查或审计中,将对学院票据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学院应全力配合并无条件提供检查所需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票据使用人在票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其法律责任。

(一)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收费或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三)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票据的;

(四)开票收款后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院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部门进行收费票据监督检查的;

伪造、变造票据的;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申请复核或者可以提出申诉。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晋药院财字〔201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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