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控制有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2-08 点击数: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确保鉴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鉴定服务准备过程的质量控制

1.鉴定前,按要求制定年度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在批准鉴定范围内组织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

2.严格执行鉴定申请制度。未经省(市)中心批准,不得擅自组织鉴定。

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鉴定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二)鉴定服务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

1.鉴定实施过程必须符合相关规程。

2.确保安全措施到位,防止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鉴定服务工作规程”和考务管理相关制度,鉴定服务过程应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衔接有序。考试、考核原始记录资料按规定保存。

4.试卷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严防泄密。

5.考评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标准实施考评,独立评分。鉴定所要按规定对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行为进行评价。

6.自觉接受质量督导人员的督导。

7.按要求设立咨询、质量监督、投诉电话或信箱(或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有关服务质量的质疑和投诉。

8.确保鉴定服务的网络、信息传输系统快捷、畅通。数据资料要定期备份。

(三)鉴定服务结果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

1.严格执行阅卷评分、登分有关规定,确保评分、登分过程准确无误。

2.严格执行证书发放程序,杜绝证书发放中的不规范行为。

3.按规定做好统计报表和质量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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