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技能鉴定所应设立具备防盗、防火、防潮功能的专用试卷保密资料室。
2.试卷保密资料室必须安装双锁防盗门和防盗窗,配备带密码双锁的铁柜和消防器材,安装报警、监控装置。
3.试卷保密资料室在使用期间必须指定保密室负责人和保密员,试卷保密资料室负责人和保密员上岗前应当通过安全保密知识考试,熟悉试卷收发程序。
4.试卷保密资料室门锁和密码双锁铁柜的钥匙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和保密员分别保管,试卷保密室开门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相互监督。
5.试卷保密资料室应保持通风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情况,确保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7.试卷交接时必须认真履行查验手续,双方须两人签字。
8.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鉴定所或负责单位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考试结束后半年。
9.违反以上规则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