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职专科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医药科学文化知识和医药生产经营管理技能。
第三条 学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招生就业、学籍管理、纪律教育、养成教育、素质教育、道德教育。学生工作要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质量,严在当严处,爱在细微中,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学生管理工作应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以正面引导为主,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工作,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五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市场需求,学生处负责制定当年分来源、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的制定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学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学生处要及时规划学生工作的目标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根据市场对医药高级人才的需求状况,不断调整学生培养方案,提升学生适应社会主义医药市场经济的能力。
第八条 经常性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学院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学生质量标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学院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处、系、班三级管理体制,学生处为学院学生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生工作;各系在学生处的宏观协调和指导下负责具体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院按照生源省招生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教育,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同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不合格者予以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在学业成绩、思想品德、文体活动、体育竞赛、社会工作、社区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要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宽进严出”的原则,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成绩、技能等级、职业资格、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课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院同意。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院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接受学院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十九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三十一条 学院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校园秩序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出入校门应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十八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章 班主任工作
第四十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与学校、社会沟通的桥梁。
第四十三条 班主任选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班主任聘任由各系提出,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院长聘任。
第四十四条 各系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并参与学生处对班主任的全面考核。
第四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由各系制表,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是否担任班主任工作或是否合格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学生干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是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培养教育管理好一支强有力的学生干部队伍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 院系学生会干部根据学生会章程选举产生;团组织干部依据团章选举产生;社团学生干部按照社团章程产生;班委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处、团委、各系按照职责范围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班委干部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社团学生干部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在评优、推优、推荐就业单位等方面有优先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支持和保护学生干部正当行使权利。
第八章 班级建设
第五十二条 班级是学校向学生进行教学工作和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基本单位。
第五十三条 班级建设的目标要面向全体学生,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班级建设应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形成特色。
第五十五条 班级建设应将班风建设、学风建设当作主要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形成积极向上、健康发展的班风和勤奋好学、精益求精的学风。
第五十六条 班级建设和日常管理实行周考核制,并依据周考核结果核定班级奖学金和班主任津贴。
第九章 学生处与学院其它部门的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整体规划学生工作,拟制有关学生工作的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各系做好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第五十八条 系具体落实学生工作目标与方案,执行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和纪律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秩序、学习纪律、学业成绩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十条 体育教研室负责学生体育教学和两操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生法律知识和安全教育工作由保卫处具体实施。
第六十二条 科研教学实验中心负责实习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各种技能等级证的考务及统计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