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工作条例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06 点击数:

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适应社会进步和医药经济发展的合格人才,充分发挥班主任(年级主任)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改进和加强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是受学院委托负责学生管理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层政工干部,是班级日常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指挥者、实施者,是学校德育的骨干,是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班级建设是学院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校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强烈合作意识的保证,是素质教育的基本单位。

第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处于先行地位,是学院教学和管理健康向前发展的动力支持和根本保证。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是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学院如何培养人,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在素质教育中,思想政治素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

第五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开展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班主任(年级主任)队伍建设

第六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院行政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班主任(年级主任)队伍建设。

第七条 学生处为学院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班主任(年级主任)的选拔、聘任、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各系负责班主任(年级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班主任(年级主任)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八条 根据我院实际,班主任(年级主任)由专职和兼职组成。专职班主任(年级主任)指外聘的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兼职班主任(年级主任)是指学院在岗正式职工任职期间兼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主要从事教学和其它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以专职为主。各系专职学生管理干部每750人配备1 名。专职班主任(年级主任)与学生比一般为1:150,兼职班主任(年级主任)与学生比一般为1:50,兼职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聘任。

第十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任职条件

1、有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理想,热爱学生管理工作,有为教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3、为人正直、作风正派、襟怀坦白、理想远大、以身作则,有高尚的师德;平易近人、平等待人;热爱生活、兴趣广泛、为人热情;不保守、肯学习、勇于探索、豁达大度,待学生宽和可亲;

4、关心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有正确的教育观点;热爱学生,对学生不偏听不偏爱;尊重学生,不损害学生的自尊心;理解学生,体察学生的心理,有同情心;能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对学生倾注着真诚热烈的爱;

5、有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有组织班集体的能力,善于组织活动;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一定的管理能力;

6、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有感染力,能以自己的情绪和意志力影响学生;有耐心和极强的自我感情控制力;

7、善于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教育力量;有教育机智,能根据具体情境,随机应变,以最适宜的办法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8、精通心理学和教育学理论,并能自觉地运用这些理论去解剖学生的心理,实施具体的教育;

9、具有广泛的文化素养和兴趣爱好;

10、能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长期在校居住。

第三章 班主任(年级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常规工作:

1、每周做到检查晚自习3次、早操3次、课间操5次、宿舍5次;按时参加例会,召开主题班会1次,与学生谈心30小时以上。

2、每月做到:组织2次以上集体活动,召开2次年级学生干部会议,召开一次年级学生大会,进行1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并予公布,清理班费使用情况并公布,总结年级、班级情况提出下月工作目标。

3、每学期做到:制定一份年级、班级学期工作计划,实事求是地对学期工作进行总结,与所有学生谈心达2次以上,至少与学生家长联系1次,写一份班主任(年级主任)工作经验材料或论文。

第十二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职责:

1、贯彻执行学院学生工作的决定,在学生处和系领导下开展学生工作。

2、对学生进行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大力开展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教育。

3、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组织抓好新生军训、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等环节的工作,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培养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本年级、班级做好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及争先创优、奖学金初评等工作;对学生中的先进人物和违纪事件提出奖惩意见;对留、退级学生和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要配合学生处做好善后工作。

5、按时参加班主任(年级主任)会议,并负责将会议精神传达给每位学生。主持召开主题班会,并定期总结、安排年级、班级工作。

6、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及时掌握并反映学生中的重要信息,做好疏导工作,确保本年级、班级的稳定工作。每周向学生处、系进行一次学生情况的综合汇报。每学期有工作总结。

7、与任课教师共同做好教学环节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引导学生上好各类课程,确保本年级、班级学生按时到指定地占上课、听讲座。

8、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活动和文体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9、负责班级学生干部的任免和考核,协调班级学生干部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协助系党总支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

10、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11、做好对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指导,关心学生伙食和保健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正当要求和建议。

12、丰富年级、班级文体活动,建设特色班级。

13、审批班费开支;负责学生在校所使用一切公物的领取、使用及管理。

14、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安全意识,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15、制定年级、班级工作目标和计划,对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总结评比,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16、做好学生毕业鉴定、毕业综合测评工作,配合学院做好学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的权限:

1、有权批准年级学生一天以内的事假、病假(特殊规定时间除外);

2、有权对本班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班级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提出处分意见,报系或学生处批准;

3、有权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班级奖学金评定办法;

4、有权对本班发生的好人好事在班内进行表扬、奖励,对突出的事例有权建议系、学生处在全系或全院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

5、有权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和探讨学生教育工作;

6、有权对学生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班主任(年级主任)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的聘任。专职年级主任面向社会和学院职工招聘,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双方选择。专职年级主任由学生处和系共同审核,确定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聘用。兼职班主任面向学院职工招聘。招聘的专职年级主任和兼职班主任由学生处、相应系与其工作目标责任书;聘期一般为本年级或班级的学制。

第十五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在学期考核中,未完成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所定任务或班级管理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考核为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受学生处和系双重领导,日常管理以各系为主,考核由系和学生处共同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处制定班主任(年级主任)工作日志,班主任(年级主任)要如实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填写在工作日志里,供学生处和系检查,并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是教师的组成部分,要切实抓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根据需要与可能采取短期培训、专题研究、结合工作的以会代培等形式做好培训提高工作。学院每年拨出必要的经费为他们购买一些学习和工作需要的书籍和学习材料。

第五章 班主任(年级主任)的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专职年级主任按所任班级学生人数核定工资待遇,兼职班主任按班级核定班主任经费发放。校内聘用的专职年级主任和班主任按《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中聘任教师职务的实施意见》评定或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对表现突出的在提级使用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课时工作量计算(不包括社会聘用的专职年级主任)。学年被评为优秀班主任或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上者计课时工作量120学时(校内聘专职年级主任在此基础上乘班级数,下同);考核结果在70—79分,计课时工作量100时;考核结果在60—69分,计课时工作量80时;考核不足60分者,不予计算课时工作量;解聘或中途辞去班主任(年级主任)职务的不予计算课时工作量。班主任(年级主任)课时工作量,不享受课时津贴,其它与教师教学工作量同等。

第二十一条 教师职称系列的班主任(年级主任),在学年教师工作考核中,班主任工作项下的计分办法是:学年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年级主任)或考核分在85分以上者,给予计满分;考核分在75—84分者,给予计分80%;考核分在60—74分者,给予计分65%;考核不满60分者,不予计分。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的津贴根据班级日常管理考核结果和出勤情况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优秀班主任(年级主任),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班主任(年级主任)由学院表彰,颁发优秀班主任(年级主任)证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一项依据。

第六章 班主任(年级主任)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年级主任)的工作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从班主任(年级主任)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采用积分制;建立班主任(年级主任)考核档案,考核档案由学生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核的内容要根据职责和与学院每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来安排,实行职责基本分、奖分、扣分分档次记分。考核结果得分=完成职责基本分+奖分-扣分。

第二十六条 各系召集学生座谈会和任课教师座谈会,听取对班主任(年级主任)工作的评价,并根据班主任(年级主任)工作情况,由系学生工作组得出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级,上报学生处。考核等级分四等:考核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75-90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以上分数均只含下限)、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根据平时检查掌握的情况,最后确定考核分数和等级。

第二十八条 各系从考核成绩为优秀者中向学院党委推荐优秀班主任(年级主任),填写《优秀班主任(年级主任)登记表》,由院党委审批。任期未满一年的不参加评优。

第二十九条 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班主任(年级主任),按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七章 社会聘用专职年级主任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奖励工资。所任班级在两周总结中获得流动红旗者,每面次奖励8元,受表扬或通报表扬者每次奖励4元;

在学院举行的各项比赛活动中取得前6名的班级,每班次奖励10元;

在学院有关部门或院学生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中获得前6名的班级,每班次奖励6元;

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一次性奖励50元,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一次性奖励30元,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一次性奖励10元;在社区大型活动中,被有关部门表彰的班级一次性奖励8元,在学校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级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学期考试中班级平均分数(或学分积)在同年级同层次前3名者,各奖励20元。

两周班级日常考核得分前6名的班级奖励6元。

第三十一条 扣发工资。所任班级学生在上课、参加集会、举办活动时迟到或早退按每人次扣发当月人均学生管理费,旷到者按每2学时每人次扣发当月人均学生管理费;

在两周班级日常考核得分倒数6名的班级扣发6元;

在学院、学院有关部门或系、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比赛活动中弃权参加者,每班次扣发10元;

学生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每人按下列标准扣发:勒令退学以上处分20元、留校察看处分15元、记过处分10元、严重警告处分8元、警告处分5元;

在日常管理中受通报批评者,班级每次扣发5元,个人每人次扣发1元;

在卫生检查中不合格者,教室、公区、宿舍每项次扣发6元;

班级、宿舍有公用财产损坏者,除责任者双倍赔偿外,每件次扣发工资10元;

学生旷操每人次扣发当月人均学生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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