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群众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参照《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代表和组织教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教职工中百分之九十八以上都是会员。,所以,教代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并召开,依法行使各自职权,因此,教代会既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又是院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教职工代表也就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四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换届和召开(或临时召开、延期召开),组建教代会筹备领导组,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行政开支。
第五条 学院行政领导要支持教代会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执行教代会依法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 教代会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干部、人事、分配、教学、后勤、企业等制度的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计划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即“审议建议权”)。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即“审议通过权”)。
学院行政起草方案,工会参与方案的拟订。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正式审议,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行。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施行,学院行政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院长颁布实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的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即“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权涉及的内容都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均应由教代会做出决定。教代会审议关于这些问题的方案,做出决定。学院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一)住房条例(草案)和分配方案(草案)由学院行政与工会共同提交教代会。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即“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民主评议工作由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主持进行。被评议的学院领导干部分别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做述职报告,由全体教职工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提出奖惩任免或改进提高的建议。测评可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评议优秀的干部,可建议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进行奖励、提拔;对教职工代表认为不称职的干部,可建议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如实整理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包括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形成书面材料,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报学院党委和干部主管部门。评议结果可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反馈。
教代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上级党委考察学院领导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五、听取学院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事项的报告。对报告中教职工代表有疑义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定的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岗教职工,均可以选为教职工代表。
一、一般以处室为单位推荐候选人,以分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选举方案执行)。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中成绩突出,在教学.管理.生产.服务等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二)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为广大群众信任和拥护。
三、代表的构成: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校办企业职工。大会代表按照全院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产生。代表总数中教师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院、处两级领导干部占百分之二十五,其他职工占百分之十五左右,青年职工.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院、处两级领导干部是指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即需要参加教代会主席团和担任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候选人,经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当选后以普通代表身份参加代表团活动。
五、根据教代会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与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教职工代表要对本选区教职工负责,每年向本选区教职工述职,接受群众评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调离本院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第十五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教职工代表:
三、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故、脱产学习等情况,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举部门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在预备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二、 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长(各分会主席)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三、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四、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志。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召开教代会,应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开会。召开会议前一周,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并广泛征求选举部门职工意见。
第二十条 教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为通过。教代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教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各代表团长(分会主席)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二、对职工代表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要授权作部分修改补充的。
教代会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认真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二、教代会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是真实性、合法性;
三、学院行政根据教代会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对重要问题给予及时答复或说明;
四、教代会各代表团(各分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校务公开及整改措施予以民主监督。
要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必须通过校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审议,未经教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既未公开又未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一、学院工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人选依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严格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二、学院工会委员会(执委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教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意识;
(二)、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
(六)、大会闭幕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八)、组织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等活动;
(十)、定期培训教职工代表,提高教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十一)、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支持和维护,召开教代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