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院工会〔2010〕2号文件精神,一年来,在全院教职工中开展了“文明职工”、“工会积极分子”的创建活动。活动的开展,激发了广大教职工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涌现出了一批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职工和会员。现就“文明职工”和“工会积极分子”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1、“文明职工”在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教职工中评选。
3、社会公德高尚,文明礼貌,和谐相处,团结友爱,助人为乐;
4、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勤于学习,善于钻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
1、评选工作在各党总支(支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由各分工会组织实施。
2、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遵循民主推荐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做到宁缺勿滥。
3、被推荐的人员要认真填写“推荐表”,同时报送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事迹材料标题用小二号黑体,内容用三号仿宋体。
4、各分工会务于2011年1月10日前将评选结果和材料报送院工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