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评选“文明职工”、“工会积极分子”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0-12-31 点击数:

院属各党总支(支部)、各单位、各分工会:

根据院工会〔2010〕2号文件精神,一年来,在全院教职工中开展了“文明职工”、“工会积极分子”的创建活动。活动的开展,激发了广大教职工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热情,涌现出了一批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职工和会员。现就“文明职工”和“工会积极分子”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1、“文明职工”在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教职工中评选。

2、“工会积极分子”在入会一年以上的会员中评选。

二、参评时间

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

三、评选条件

(一)“文明职工”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弘扬正气,见义勇为;

3、社会公德高尚,文明礼貌,和谐相处,团结友爱,助人为乐;

4、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勤于学习,善于钻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

5、为人师表,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6、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

(二)“工会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助工会工作。

2、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3、积极宣传、模范执行《工会法》。

4、热心为群众服务,善于为群众说话办事。

5、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6、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规范。

以上两项参选人员年出勤率均须达到95%以上。

四、评选要求

1、评选工作在各党总支(支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由各分工会组织实施。

2、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遵循民主推荐的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推荐,做到宁缺勿滥。

3、被推荐的人员要认真填写“推荐表”,同时报送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事迹材料标题用小二号黑体,内容用三号仿宋体。

4、各分工会务于2011年1月10日前将评选结果和材料报送院工会办公室。

附:

1、“文明职工”“工会积极分子”名额分配表

2、“文明职工”推荐表

3、“工会积极分子”推荐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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