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规章。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2010年发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根据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从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对新时期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学校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力措施,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二、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分工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迅速营造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全面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
三、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明确确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地位,坚持将之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要按照《规定》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落实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