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学院分工会设置机构调整,新组建的分工会需要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同时,由于干部、人员的调整,分工会不同程度出现了委员短缺,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分工会委员选举(补选)工作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1-3人组成,会员人数25人以下的分工会,设主席1人;会员人数25人以上的分工会,设委员3人,其中含主席1人。包括组织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生活委员等,可以兼任。
2、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勇于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积极组织开展“三育人”工作。
分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各党总支副书记、各支部书记担任,现没有副书记的党总支由书记担任,也可另选他人;对所推荐候选人的年龄,能在分工会主席岗位工作任满一届五年。
1、各分工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分工会为单位,在所属党总支(支部)领导下进行,由党总支(支部)、部门负责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院工会审查后,提交分工会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2、各分工会以书面形式向院工会提出进行选举的请示,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基本情况等。(候选人不能承担监票、计票工作)
3、各分工会会员大会在选举委员时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比例为10%,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参选人数必须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回收选票等于或小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回收的选票大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组织选举;候选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应参选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当选。
4、各分工会提前做好选举准备工作(选票、票箱等,选票模板由院工会统一设计),在2012年11月7日前完成分工会委员选举工作。
5、会员人数25人以下的分工会,直接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1名。会员人数25人以上的分工会,选举产生分工会委员3名,选举结束后,召开分工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1名,同时安排委员的工作分工。
1、分工会的选举工作在所属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下进行,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选举工作的圆满成功。
各分工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体会员学习《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统一认识,增强民主观念,鼓励全体会员积极参与选举工作。
3、在选举中要遵照《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严肃纪律,充分尊重和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选举程序,把组织放心、职工信赖的同志推选为工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