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具有省内一流、行业领先水平的高等职业学院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本规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由大会执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随代表大会按期换届,可连选连任。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大会确认。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或部门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并征集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提案由代表一人单独或几个人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七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一事一案,建议具体、清楚。
一、代表可以对涉及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二、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看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条 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所属分工会,由分工会初审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议案。
第十二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布置落实工作。提案表由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条件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五条 立案两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部门必须向提案人作出“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将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立案五个月内由承办部门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