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5号)

作者: 时间:2024-04-23 点击数: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相关厅局,各有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广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引进优秀高技能人才渠道,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现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包括如下人员: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二)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

(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五)全国技术能手;

(六)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

(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八)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

(九)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

(十)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十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十二)省级综合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第一名;

(十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

二、对于优秀高技能人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将其招聘至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招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5周岁以下。

三、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其中优秀高技能人才中的技师可认定为中级职称,高级技师可认定为副高级职称,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认定为正高级职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10级岗位,高级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7级岗位,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可聘用到专业技术4级岗位,执行相应岗位工资,纳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管理,以后实施正常的岗位等级或层级晋升。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工勤技能岗位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常设岗位已满,可以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申请特设岗位,用于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

五、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聘优秀高技能人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管部门网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发布招聘公告或招聘信息,招聘流程执行现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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