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委员会条例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06 点击数:
学生工作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学生工作效率,学院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书记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教学系、基础部、体育教研室、院团委、保卫处、公寓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探索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律;
2、分析解决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热点性问题;
3、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在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集中处理学生在学习、工作、生活、安全保卫、餐饮卫生等方面出现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召开。
第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在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