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条例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06 点击数:
学生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学院成立学生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院长任学生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教学系、基础部、党委办公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学生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职责:
1、研究探讨学生素质教育的规律,整体规划学生素质教育;
2、检查各部门落实学院制定的“素质教育实施方案”情况;
3、研究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构建适应医药经济发展的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4、整合学院教育资源,为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学生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三个工作组:
1、学生养成教育工作组,由学生处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学生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并以纪实的形成记录每位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
2、学生素质拓展工作组,由团委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学生第二课堂、学生社团、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颁发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3、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工作组,由教务处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教学过程中的人文素质渗透工作和各种等级证书的考务辅导工作。
第五条 学生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集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题性会议随时召开,由副主任召集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