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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admin 时间:2010-04-06 点击数:

一、女职工委员会是在院工会领导下,团结、带领女职工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具有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

二、女职工委员会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的方针、政策和院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工作。

三、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四、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开展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建议行政方面设法解决。维护女职工在劳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五、引导女职工学习、掌握国家有关女职工权益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六、组织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七、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在女职工中开展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主要内容的“四自”教育,引导女职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

八、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九、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

十、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活跃女职工的业余生活。

十一、监督、协助行政部门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协助医务部门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普检。

十二、女职工委员会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按时制定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召集会议,布置工作,组织实施。并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取得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的支持。

十三、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在群众中有威信、有能力、热心为女职工说话办事的积极分子组成,人选由院工会委员会规定名额和条件,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人选,经院工会委员会通过决定。任期与院工会委员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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