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作者:admin 时间:2017-03-29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参照《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和《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教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建设,努力推动学院的发展。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和召开(或临时召开、延期召开),组建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批准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行政开支。

第四条 学院行政领导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改制)方案、财务工作报告、职工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方案、公务公开工作报告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通过职工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教职工的住房、福利费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三、审查监督权。监督学院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上级党委考察学院领导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关系的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一、在党总支(支部)领导下,分工会组织下,以院属各部门、各单位为单位推荐候选人,以分工会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选举方案执行)。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会员代表的条件(注:会员代表必须是工会会员)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中成绩突出,在教学、管理、生产、服务等工作中起骨干作用;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为广大群众信任和拥护;有议事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全局。

三、代表的构成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院办企业职工。大会代表按照全院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产生。代表总数中教师及科研人员(含双肩挑干部)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中层正科以上)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女教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学院现任院领导及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即需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担任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候选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考核制度。可以给予教职工代表适当的工作津贴,给予优秀教职工代表奖励。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教职工代表退休、调离学院或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代表出现缺额,所在选区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按规定程序进行。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学院工会备案、公布。罢免决定、补选代表须经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离退休的领导干部、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以上干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数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名额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确定。特邀代表出席各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工会发出邀请。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在预备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现任院领导、学院党政工团负责人和先进模范人物、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二、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四、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志。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由院工会或院行政、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工会向院党委提议,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召开会议前一周,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并广泛征求选举部门职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各代表团长、副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教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支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请示,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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