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条例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06 点击数:

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条例

第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强学生承受挫折能力和适应环境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为了加强我院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和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培养,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第四条 学院要面向全体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要特别关注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对其进行科学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克服障碍,走出困境,逐步提高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必要的跟踪测查和门诊咨询测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利于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和研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院的教育管理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注重教育、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努力把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过程之中。

第八条 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开设选修课、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团体咨询活动、利用校报、广播等媒体进行普及宣传教育。

第九条 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室要开设心理咨询门诊,为来访的学生提供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各系要协调配合学生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心理测查工作,并根据测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做好约访和危机干预、预警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者通过深入学生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尽快与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室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室要积极与有关专家或医疗单位取得联系,给予及时有效的咨询和治疗。

第十三条 全体教育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因时、因地、因人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在普及教育过程中,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以利于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与自身心理健康有关的问题。

第十五条 心理测试所用的测试手段要科学、规范,不能简单地靠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要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是学生心理保健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在咨询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主体性原则:以来访者为主体,咨询过程中坚持平等、协商、启发,在促成来访者对问题的自省、自悟中,注意充分调动来访者的主观能动性。

2、无条件接纳原则:对来访者的感情要深切体察、理解,不存偏见地给予接纳,给以真诚的关怀和帮助。

3、保密原则:要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严格保管,予以保密。在进行教学、科研和写作等专业工作需要采用来访者案例时,须以不暴露来访者为前提。

第十七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基础部负责并成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心理健康咨询室归口基础部管理,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普及教育、测查、测试、咨询等日常事务,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工作人员由心理学工作者、德育工作者和医务工作者组成。

第十八条 所有教育工作者都应进行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和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与掌握。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培训,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列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员应定期接受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从学杂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测查,专业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咨询员业务培训、外请专家讲座、咨询、督导和咨询员的咨询费,咨询中心的办公设备配置和更新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基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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